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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行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评:资本补充渠道拓宽 利好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2021-11-23| 发布者: 米乐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事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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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1)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的相关要求;

  (2)规范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条款,包括减记和转股条款、利息取消条款等,还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3)取消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强制评级要求;(4)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丰富投资者类型,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

  (5)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保险公司发行包含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

  点评:一、险企资本补充债券的政策沿革:自04 年政府已多次推动保险公司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增强公司偿付能力。

  (1)自2004 年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增强了偿付能力,对行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1 年,保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强化了核心资本的作用;

  (2)2012 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

  (3)2015 年,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此后,上市险企共发行十年期资本补充债券1450 亿元。

  由于期限均为十年,均计入附属一级资本,提高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但未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影响。

  投资建议:目前各险企在代理人清虚和车险综改的双重压力下,保费增速均有不同程度的承压,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康养产业带来的新增长动力,转型成效显现只是时间问题。建议持续关注偿付能力充足率稳定、拥有大量客户群体、业绩有望恢复增长的中国平安(A+H)、中国太保(A+H)。

  风险提示:政策改革推进不及预期;长端利率超预期下行。

(文章来源:光大证券)

文章来源:光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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