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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时,要移交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和有违规行为正反两方面材料

2021-12-09| 发布者: 米乐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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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答记者问时提到,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不仅要移交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的正面证据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等反面证据材料,为法院实质化审理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的依据。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

李静说,“两高两部”出台上述《意见》,不但对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全面准确把握实体条件、严格规范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办案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李静介绍,司法部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考核工作细则,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作为监狱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坚持主客观表现并重,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混刑度日。”李静说。

李静提到,《意见》下发后,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提出更高要求。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要在确保证据材料合法性基础上,更加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关联性,不仅要向法院随案移交反映罪犯计分的结果性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日常计分的过程性、辅助性证据材料;不仅要移交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的正面证据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等反面证据材料,为法院实质化审理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的依据。

据介绍,《意见》明确提出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行使庭外调查权等。减刑假释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佐证罪犯改造表现、立功表现,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包括监狱管教民警,还包括罪犯同监舍或其他了解情况的罪犯。法院行使庭外调查权时,根据案件情况,可能需要通过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与监狱民警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狱要予以大力配合,在警力配置等方面作相应调整,严格依法履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顺利进行。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630多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600多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500多所能够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减刑假释案件基本实现监狱网上提请、检察院网上监督、法院网上裁定。”李静表示,下一步,还没有建成应用信息化办案平台的监狱要加快工作进度,已经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的监狱,要对照实质化审理的要求作针对性升级改造。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实习编辑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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